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8月21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4]657号),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编制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调试阶段、试运转)的项目,应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查中能源消费分期计算的项目,可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关于节能验收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组织开展节能验收:(1)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建设内容;(2)项目设计建设技术资料(档案)齐备;(3)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关于节能验收的组织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节能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
关于节能验收的结论,管理办法规定验收组应根据项目节能验收情况,出具书面的节能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于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再次开展节能验收。
关于验收报告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在完成节能验收后,应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关于验收结论的公示,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主要结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关于验收报告的提报,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公示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市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验收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及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