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4〕160号),规定了能耗指标的收储范围、数量和程序,以及能耗指标的使用范围、方式、价格、程序等内容。
1、能耗指标收储
按照规定,山东省能耗指标的收储范围为:(一)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二)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三)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四)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能耗指标的收储数量为:(一)“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转出地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属于跨市域煤电项目产能整合的,依据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政策规定执行;涉及跨市域焦化项目产能整合的,腾出的煤炭替代指标70%省级收储(2025年年底之前),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50%省级收储;其他“两高”项目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优先支持转入地项目建设。(二)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三)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调整的,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能耗指标的收储程序为:(一)启动收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安排或各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研究核算全省能耗指标收储来源及数量。(二)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收储的能耗指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省级收储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评审结果。(三)审核确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研究制定收储方案。其中,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能耗指标使用
能耗指标的使用范围为: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一)省级重点项目。(二)纳入各类省级及以上专项规划或省委、省政府确定推进的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三)其他项目。
能耗指标的使用方式为:对于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依申请有偿使用方式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
能耗指标的使用价格为:有偿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制,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能耗指标的使用程序为:(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三)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使用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四)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