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能源局和山东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4〕221号),要求试行开展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出台的背景为:2023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工作的通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碳排放双控探索,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山东省作为8个先行探索地区之一,承担“探索开展碳排放评价制度”的试点任务。开展碳排放评价,主要目的是在对项目建成后碳排放源分析和碳排放量核算的基础上,明确减碳措施和方案。
通知中规定,实行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范围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碳排放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量26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重点碳排放项目”)。通知中对重点碳排放项目的行业类别和行业代码进行了界定。
通知中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时,应科学核算项目碳排放量,制定碳减排措施。碳排放量须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中确定的碳排放量保持一致。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中,单独编制碳减排措施专篇,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碳排放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项目碳排放主要工序和重点设施(备)、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碳排放量及排放水平评价等基本情况和数据;
2.项目碳减排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分析,包括提出项目的碳减排措施、降碳效果和可行性分析、碳排放管理方案和“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情况。
通知中规定,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省、市、县(市、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在项目节能审查时,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对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的碳减排措施专篇内容进行论证。
2、节能评审机构应对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采取的碳减排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该项目碳减排意见建议。
3、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时,将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的碳减排意见建议作为附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指导其落实好碳减排措施。
4、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修改完善后的碳减排措施专篇,抓好推进落实,并与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一并组织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