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应当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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