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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修订印发
2023-06-26 15:05:42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修订出台《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统筹考虑节能审查工作实际,更加注重提升节能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节能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与原《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市、县(区)节能审查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扩大到1万吨标准煤。
二是明确了单个项目、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节能审查具体实施要求。
三是在节能报告中增加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等要求,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
四是明确了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以拆分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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