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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