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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