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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